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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敦煌借贷案看现代民间借贷法律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从敦煌借贷案看现代民间借贷法律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598944

在古代敦煌,一场关于民间借贷的官司,不仅展现了当时社会的经济生活,更为我们理解现代民间借贷法律提供了生动的案例。

甲戌年,由于缺乏粮食种子,金银匠翟信子、曹灰子、吴神奴三人向官办粮仓负责人高康子借贷三石麦子。双方约定,秋收时需连本带息偿还六石麦子。然而,到了秋收时节,三人仅能偿还一石二斗麦子。高康子坚持要求按原约定还款,拒绝减免剩余债务。

转眼到了丁丑年,朝廷颁布大赦令,免除所有欠官府的旧债。翟信子等人再次请求高康子减免债务,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们向归义军节度使府递交诉状,将高康子告上公堂。经过审理,节度使阿郎判定高康子违反了朝廷的赦令,并指出其收取的利息属于非法的“驴打滚之利”,最终判决免除剩余债务。

这个案例反映了古代民间借贷的一些特点,也为我们理解现代民间借贷法律提供了参考。民间借贷自古以来就是重要的社会融资手段,其生命力延续至今。如今,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既保护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又防止过高利率损害借款人权益。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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