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如何剪辑影视作品才不算侵权
短视频如何剪辑影视作品才不算侵权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影视作品的剪辑和二次创作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内容形式。然而,这种创作方式也引发了诸多版权争议。那么,短视频如何剪辑影视作品才不算侵权?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
短视频如何剪辑影视作品才不算侵权
制作者与签订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
短视频制作方与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达成作品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短视频制作方依法依约获得制作短视频的权利。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常见的是前三种情形: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该条法律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作品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前提条件是作品使用人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在著作权法范围内,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其他情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为列举式,而判断作品使用人是否侵权还要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原则性规定来判断,即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短视频剪辑发布者的侵权行为认定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目前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剪辑类、二次创作类短视频的原作品通常为在电视台和主流视频网站等公共媒介公开播放的作品,符合“接触”标准的可能性较大。
关于“实质性相似”标准,则要根据各个短视频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直接截取部分原作品中的片段未进行二次加工的作品,由于其故事情节或连续的数帧、数十帧画面完全一致,符合实质性相似的规则,通常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的可能性极高。
而对于原作品进行的简易剪辑,虽然有二次加工的痕迹,但是加工程度浮于表面,部分加工素材甚至可能是网上被广泛使用的免费素材、通用素材,并且加工内容在短视频中占比较少,由于其内容依旧是源自于原作品,内容上也有高度近似,因此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较大。
至于高度二次加工的作品,比如仅少量截取原作品的故事片段或画面,进行了诸如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混合剪辑、原创配乐等深度加工,具有合理的引用原作品的必要性的情况下,具有不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
剪辑类、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行为,还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具体分析。
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比如是否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教学、新闻报道等非营利目的,是否属于少量合理引用原作品等等。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是否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比如擅自剪辑影视作品的某些短视频宣称“十分钟带你看完当红xx电视剧”等,有可能严重影响原作者的商业利益实现(比如在长视频平台的付费播放收益等)。又比如,将正在销售期间的单机游戏的主线剧情剪辑成短视频在流量较大的短视频平台播放,则可能让消费者因为“剧透”而严重丧失购买意欲。短视频中是否标明原作者身份和作品名称
如果短视频较为完整的引用了原作品的较长片段,但未标明原作者的身份和名称,甚至故意通过剪辑工具等软件去除原作者特意设置的水印等身份要素,则很有可能构成恶意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