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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猎捕962只癞蛤蟆获刑,涉案金额达6.5万元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男子非法猎捕962只癞蛤蟆获刑,涉案金额达6.5万元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809435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一名男子因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962只癞蛤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5万元。这一案件不仅体现了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严格要求,也为我们敲响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警钟。

2023年6月至9月期间,无业人员马某多次在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付疃河等河沟、水塘内,采用下地笼等方式猎捕癞蛤蟆 962只,其中653只死亡,309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放生。经鉴定,涉案癞蛤蟆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蟾蜍属中华蟾蜍,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每只经济价值100元。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违反狩猎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破坏了环境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5万元。

“三有”保护动物知多少

“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除中华蟾蜍外,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还有麻雀、青蛙、壁虎、野鸡、黄鼠狼、蛇类等,总共有1700多种。

非法捕捉“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有”保护动物虽不稀有,但却是自然生态链的重要一环,请不要伤害它们!尊重生命,敬畏自然,让野生动物与人类共享生命之美。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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