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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有哪些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有哪些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132904.aspx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简化形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 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往全国资格考试的考查重点,《简易程序规定》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 发回重审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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