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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引用他人的作品才避免侵权行为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怎么引用他人的作品才避免侵权行为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findlaw.cn/zhishi/a2214251.html

在创作过程中,如何恰当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引用他人作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在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时的救济途径。

合法引用的条件和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法引用他人作品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引用的目的必须合法:即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2. 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是为了保持引用的适量性,避免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3. 引用作品时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即应尊重原作品的风格、意图和表现手法,不得歪曲、篡改或割裂原作品,并应按规定在作品中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

这些条件和规定旨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的繁荣和发展。

著作权侵权如何寻求救济

当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寻求救济,《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若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同时,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发现违法情形,有权不予执行。
  4. 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救济途径为著作权人提供了多种选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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