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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涨幅限制制度的实施与特点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A股涨幅限制制度的实施与特点

引用
1
来源
1.
https://cadforex.com/licai/37300.html

上海、深圳两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根据这一制度,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将被视为无效委托。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证券市场上,许多人将涨跌幅限制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两种制度存在本质区别:涨跌幅限制是一种委托价格限制机制,即使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交易仍可继续进行,只是越过波动范围的委托无效;而在涨跌停板制度下,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交易将立即暂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情形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2. 增发股票上市的;
  3.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4. 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经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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