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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交付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哪家法院来管辖?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未实现交付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哪家法院来管辖?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095795

在网络交易日益普及的今天,因网络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当合同未履行且标的物未交付时,究竟应该由哪家法院来管辖?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了这一法律问题,并给出了权威的解答。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韩某在北京某拍卖有限公司、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组织下参与拍卖,以四百余元价格竞拍成功一幅民国时期原版照片。拍品委托人未按照约定发货,将照片出售给他人,原告韩某要求被告两公司提供拍品委托人信息无果,导致韩某财货两空。

2024年2月,原告韩某起诉被告北京某拍卖有限公司、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两公司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两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两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遂将案件裁定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二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是否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地区审理?对此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案中韩某要求被告两公司继续履行,那么被告两公司作为履行一方,其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即为合同履行地,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案中,原告韩某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被告两公司作为线上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形式完成拍品售卖,韩某作为买受人,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此外,原告所在地系江苏某县区,一审法院系江苏某县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于原告韩某而言,造成极大诉讼不便,应当本着便利当事人的原则,撤回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案中,标的物并未实际交付,且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基于案涉双方买卖合同订立于互联网,两被告公司注册地均在北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故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法官评析

法官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

  1. 互联网法院审理更加专业权威。随着信息技术迅速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签订合同、支付货币等形式更加普遍。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网络侵权等产生的纠纷集中由互联网法院审理。

互联网法院作为审理在互联网平台引发各类纠纷更加专业,更有权威。本案在互联网签订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未予交付,案件争议发生在互联网上,未实际履行,应当移送互联网法院审理。

  1. 互联网法院有利于查清事实。本案中争议标的物未予交付,韩某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但并不知晓标的物实际所在地点,且不掌握拍品委托人信息,无法取得联系,诉求难以实现。

被告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均发生在互联网,且被告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北京互联网法院便于开展实地调查,又能通过互联网调查案件情况,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1. 互联网法院便于当事人诉讼。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要举措,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谈话、开庭的方式参与调解、庭审,节约大量时间、金钱成本,实现足不出户完成诉讼全流程。

本案纠纷来源于线上,将诉讼同步引入线上,较之原审法院不便查清案件事实与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不便于当事人,将案件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更易为当事人认可和接受。

综上所述,未实现交付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综合考量案件实情,精准适用相关法律及其解释,确定管辖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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