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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7起失信典型案例,看看他们是如何寸步难行的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曝光!7起失信典型案例,看看他们是如何寸步难行的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463333

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本文通过7个真实的失信案例,展示了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法律的权威,旨在提醒公众重视诚信,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案例一:上海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刘某通过网络平台向某银行借款12600元。某银行经多次催要,刘某一直未给付。后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上海某科技公司,该公司受让债权后将刘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刘某于2021年9月6日前给付上海某科技公司12600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刘某仍迟迟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2022年1月28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靖江法院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靖江法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将被执行人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后,于2022年4月2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直至2023年5月份,刘某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和舆论压力,且其在生活中因失信造成了诸多不便,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刘某主动履行全部案款。后靖江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刘某解除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至此,本案顺利执结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靖江法院采取了纳失、限高措施,有效地压缩了失信人的生存空间,生活上的不便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联系靖江法院履行义务。纳失、限高措施的采取有力震慑了失信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保障了案件的顺利执行,彰显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何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何某、姚某系泰州市海陵区某小区上下邻居,姚某装修房屋时对排烟管道进行改造,将住宅原设计为40cm×50cm的厨房公用烟道改为直径为16cm的PVC管道。何某认为姚某的行为导致其厨房油烟无法正常排出,影响了何某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海陵法院。海陵法院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将室内烟道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姚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何某向海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海陵法院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等材料后,被执行人仍未将案涉烟道恢复原状。被执行人姚某符合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海陵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同时,海陵法院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预罚款通知书》,明确告知姚某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案涉烟道恢复原状,将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并把抗拒执行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最终,在执行措施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涉烟道恢复原状,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立案后,部分被执行人通常不会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直至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才会主动履行义务。此时,被执行人往往后悔未提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强制措施的影响不可消除,得不偿失。本案中,一份预处罚通知书,彰显了执行工作的力度,更彰显了执行工作的温度。针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能履行恢复烟道原状的义务,海陵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能动司法的理念,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影响较小的纳失、预罚款告知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案义务,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周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通过游戏认识,被执行人陈某某自2022年8月至9月陆续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约定2022年9月31日结清,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归还,申请执行人诉至海陵法院,海陵法院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全部欠款。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无奈向海陵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海陵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名下车辆,随即查封了上述车辆,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经通知亦未能将查封的车辆交付执行,符合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却消极懈怠不履行义务,海陵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予以信用惩戒。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发现自己在银行无法正常贷款,也无法办理信用卡,导致其生活受到影响,最终找到法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既包括有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有部分履行能力。在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被执行人有义务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处置。本案中,被执行人车辆被执行法院查封后,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海陵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不得不主动履行了义务。

案例四:杨某某与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陵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无奈向海陵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海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易某某名下的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网络支付账户。同时查明,易某某在海陵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名下房产也正被处置。被执行人易某某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并未积极履行相关的给付义务,其符合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予以信用惩戒。在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后,被执行人发现自己在银行无法正常贷款,也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出行,导致其生活受到影响,遂请求法院协调申请执行人处理。最终,被执行人与其涉案的所有申请执行人均达成还款协议。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积极履行,或配合法院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不履行则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本案中,海陵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手段,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以督促被执行人继续主动履行义务,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五:仲某与张某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仲某等13人跟随张某在蒙古国打工,项目完成后,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尚欠仲某等13人工资20余万元。因张某未按约履行,仲某等13人诉至法院。姜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应给付工资款20余万元,张某仍未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姜堰法院通过线上线下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地,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亦未果,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2年,在外地多年的被执行人张某打算回姜购房,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发现张某上了“黑名单”而拒绝贷款。这下张某慌了神,知道赖账对自己的生活有影响了,不能再赖下去了,主动找到法院,给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款,并支付了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典型意义

执行中会存在一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法院会以“终本”方式结案。但“终本”结案不等于被执行人不用履行义务了,法院采取的惩戒措施仍会对被执行人产生不良影响,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子女就业等方面产生影响。被执行人应当放弃“一赖到底”的幻想,主动履行义务。

案例六:蒋某与周某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周某因做土方及开销需要资金周转向蒋某借款,并约定了利息。但到期后周某一直未归还,蒋某诉至兴化法院,经判决周某应偿还蒋某如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后,经查询,周某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蒋某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决定将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但蒋某一直未放弃寻找执行线索及周某下落,2023年农历新年前,蒋某致电执行110,表示在无锡找到周某下落,执行中队队长带队前往,并未发现其下落及财产线索,但执行干警对其同住的近亲属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电话通知了周某,敦促其主动履行。新年后,执行法官再次致电周某,督促其尽快履行。周某受限高令影响且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出行受阻,生活不便,结合执行人员上门查找,多次打电话督促,其内心惶恐不安。接到电话后,其慑于执行压力,2023年正月期间主动从无锡赶往兴化,一次性全部履行包含利息在内的所有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执行惩戒措施,结合线下查找、上门找人、电话督促等多种手段,有力地震慑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及时兑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推进了“让失信人寸步难行,让守信人畅通无阻”的社会信用体制建设。

案例七:孙某某等多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孙某某等多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因被执行人虚假宣传一楼业主单独使用院落,致孙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购房损失。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人遂向姜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系涉及众多购房户权益的民生案件,姜堰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发现,因涉及案件较多,该公司账号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仅余一套商铺尚未对外销售,法院及时采取了查封措施,但因商铺难以销售,且处置周期较长,经与该公司多次联系,要求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未果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该公司法务与姜堰法院联系,要求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过沟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所有还款义务,姜堰法院也第一时间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典型意义

执行组合拳,促进效果最优解。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如果消极对待、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将会被法院控制财产,并限制高消费,甚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起到了良好的惩戒效果。

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法律的权威,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决心和能力。希望广大公众能够从中汲取教训,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图片源于网络

来源:中国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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