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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配偶可否撤销婚姻?法院这样判!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婚前隐瞒精神病,配偶可否撤销婚姻?法院这样判!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700532

婚前疾病告知义务是婚姻法中的重要规定,它关系到婚姻双方的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婚前疾病告知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性和实用性。

案情简介

2020年,邹某与陈某经友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登记结婚。婚后,邹某发现陈某有明显的精神异常,狂躁倾向明显,甚至进行自我伤害。邹某后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发现陈某早在2015年就因“精神问题”多次住院就诊。

邹某认为陈某婚前隐瞒了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严重损害了自身权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婚姻。陈某认为自己虽有隐瞒,但已经在积极治疗,不同意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

博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邹某其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既侵犯了邹某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邹某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撤销邹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法官说法

良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因此,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以保证对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完整,从而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双方的婚姻自主权。另外需要注意,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为一年,即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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