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应该由谁来抚养?权益如何保障?
【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应该由谁来抚养?权益如何保障?
受“办喜事比办结婚证更重要”等传统观念影响,在广大农村地区,未婚同居、未婚先育仍然是较为普遍的现象。那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的男女双方,其在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应该由谁来抚养?其权益如何保障?抚养费如何负担?
近日,永善法院桧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让我们透过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简介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徐某相识于2015年,2015年12月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双方育有两个子女,后因家庭矛盾琐事等多次发生争吵,最终选择分手。分手后,双方就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产生争议,因协商不拢,原告毛某某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及时组织双方调解,一面从“虽爱情不再,但亲情永系,一切应以孩子利益为重”的角度强调情理,一面从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应尽的抚养责任与义务等角度释明法理,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每人支付抚养费500元至两孩子分别年满18周岁止;被告享有探视权,具体的探视时间、地点、方式双方协商,原告应予以积极配合。
法官说法
同居必是因为有感情,非婚生子女也是爱情的结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大人”可以自由恋爱、分分合合,但孩子是“无辜”的。不管父母关系如何变化,都应坚持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