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都两地非机动车管理新规即将启用 ,陕西啥情况?
上海、成都两地非机动车管理新规即将启用 ,陕西啥情况?
6月1日,上海、成都两地非机动车管理新规将正式启用。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对其立法管理已成为各地共识。上海、成都两地的新规在信用管理、部门协作等方面各具特色,为其他城市提供了有益借鉴。
上海新规:单列一章对骑手、小哥进行交通规范,将交通违法与信用挂钩
200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此后,在2014、2021年2次发布新规,即将启用《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是对2021年管理规定的修改完善。
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城市精细化管理渗透在诸多细节中。此番修改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从车辆管理、通行管理、停放与充电管理、综合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方面继续推进对非机动车的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明晰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与充电各环节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对应的管理部门和处罚标准。
假如在上海入手一辆电动自行车,不管在实体店还是网店购买,都得看看是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标志,成功入手后必须得克制想要改、拼、加装的念头,否则无法在公安机关登记领取非机动车号牌,也就无法顺利上路。上路前,考虑到自己是新手,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上路后,谨记戴头盔等道路通行的10多条通行规定,一旦违反即可能面临罚款,严重时还会影响个人信用。回到家后,也要遵守相应的停放、充电要求,否则可能会遭到城管或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罚款。
对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最大群体:骑手小哥们,《管理条例》单列一章“综合治理”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进行行为规范,比如明确企业安全责任人,做好驾驶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信息核查,督促驾驶人安全佩戴头盔,落实消防法相关的停放、充电等规定。
更重要的是,《管理条例》明确要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企业屡教不改或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留下信用污点。比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0次以上的;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3次以上的;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3次以上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的;一年内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累积达到五次以上的等。
成都:进一步加强部门+属地管理模式
1998年,成都出台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此后,在2007年、2015年两次启用新规。
将于6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是对2015年条例的修订完善,旨在进一步明晰管理责任、行为规范、确定惩罚标准。
从总体框架来看,新规将原来的“总则、生产销售、登记管理、道路通行、法律责任和附则”调整为“总则、车辆管理、通行管理、停放与充电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部分进一步加强了电动车管理的“部门+属地”管理模式。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有关单位落实非机动车的管理责任。
除原有的负责登记和通行管理的公安机关,和负责质量和经营的的质监、工商(2019年合并为市场监管局),还增加了交通运输、住建、邮政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督促物业服务人承接非机动车的停放与充电、快递企业非机动车安全领域监管、消防安全等。
将《管理条例》原第一章“生产销售”更名为“车辆管理”,除对非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各环节严格规范要求外,将非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维修也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新增“停放与充电管理”一章,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要求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并按规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但较之上海的《管理条例》,成都的新条例仍有一些稍显“模糊”之处。比如,尽管提出了对骑手小哥及其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交通安全规范,但用词多为“督促”等字眼,如果不履行或遵守,条例只提到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没有明确的条款或标准。
再如要求“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但没有明确谁来建,怎么建。而上海《管理条例》则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的标准”,“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统筹安全性和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更好匹配居民对日常规范充电的需要”。
另外,在出现条例规定的电动车停放与充电相关严禁行为时,提到物业服务人要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而在上海的《管理条例》中则明确“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由其依法予以处理”。
陕西汉中:2023年已出台相关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
相继梳理了上海、成都等地的管理条例后,更好奇本地是否有类似条例?
搜索后发现,还真有!
2023年4月1日,《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开始实施,意在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注册、转让、变更和注销等登记过程;汉中市则在2023年3月1日,出台了《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并较早提出了电动车停放、充电时的“禁止”行为,还明确“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等规定,鼓励住宅小区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见条例第二十条:)
电动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车充电;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5月16日,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致电相关联系人,但对方称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相关条款或许还要调整,暂时不便接受采访。
为什么成都、上海的管理条例,管的都是“非机动车”
发现,上述陕西省和汉中市的电动车管理条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但榆林市的法规中有。而上海在2021年版的非机动车管理条规的法律依据中就加入了《消防法》,成都则在即将实施的新条例的法律依据中加入《消防法》。
此外,还发现上海和成都管理的对象是“非机动车”,而陕西、汉中、榆林的管理对象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按照上海、成都相关管理条例中对非机动车的定义,电动自行车只是其中一种,还包括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残疾人摇轮椅车、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上牌的非机动车等;而“电动自行车”是符合国标的电驱动、电助动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车除电动自行车外,还有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
认为,尽管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中肇事率最高的,但其他非机动车如自行车闯红灯、横穿马路、乱停乱放等违反交通规定、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也不少,亟需规范与整顿。对非机动车整体出台相应细致的管理条例,不仅有助于城市交通秩序的规范,还有助于营造有序的市容环境。而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相关回复,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可参照机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
西安: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的才是合适的
梳理完这么多城市的管理条例,忍不住搜了搜自己所在的城市——西安:
2024年3月1日,西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明确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以及针对不同企业或个人的惩罚标准。
2022年8月,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提出“提倡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戴安全头盔”、“按规定车道行驶”、“不得遮挡、污损号牌或无牌上路”等道路通行规范。
毋庸置疑,电动自行车是市民日常出行最方便、实用的工具,同时也是外卖、快递等行业非常重要的运输工具。认为,随着电动自行车对交通秩序、安全带来的挑战,这一关乎诸多市民和相关从业人员切身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务,只有通过一部从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到路面行驶整个环节进行规范的地方立法,才能落实对电动车的全链条规范。
当然,任何一部法规只有符合城市发展实际才是合适的。比如,上海市的《管理条例》中明确: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
在汉中市的条例中,就对条例施行前在用的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实施限期过渡推出的规定;同时明确“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