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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级影片的票房保卫战:以《哪吒2》为例解析“偷票房”背后的法律责任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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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现象级影片的票房保卫战:以《哪吒2》为例解析“偷票房”背后的法律责任

引用
腾讯
1.
https://view.inews.qq.com/a/20250310A0938G00

《哪吒之魔童闹海》以145.83亿的全球票房登顶全球动画电影票房榜榜首,成为国产电影出海的文化标杆。然而,与票房捷报相伴的却是愈演愈烈的"偷票房"现象。从手写票到虚假出票,从幽灵场次到双系统票务,这些违规行为不仅损害出品方、发行方的利益,还影响国家税收和电影市场的公平性。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深入解析"偷票房"行为的法律责任,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捍卫出品方的权益。

一、什么是"偷票房"?

"偷票房"是指影院通过非法手段隐瞒、截留或虚报电影票房收入,使部分本应计入电影总票房的资金流入私人口袋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出品方、发行方的利益,还影响国家税收和电影市场的公平性。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 手写票:影院不通过正规售票系统打印票据,而是用手写票记录影厅、座位等信息。
  • 虚假出票(买A出B):观众实际观看A电影,但影院出票却是B电影,转移票房收入至其他影片。
  • "幽灵场次":影院虚构场次(如凌晨无人观影时段)并伪造售票记录,转移票房收入。
  • 捆绑销售:影院售票时将电影票与餐饮套餐捆绑销售,但仅登记套餐中的非票务收入。
  • 双系统票务:影院同时使用国家监管的票务系统和自建系统,仅将部分票房录入官方系统,瞒报票房。

二、深挖乱象背后的原因

影院为何会出现"偷票房"这种违规现象,这就要从影院的票房收入开始了解。

(一)影院的票房收入构成

票房收入分为可分账与不可分账两部分。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影片总票房需优先扣除5%的电影专项资金。另,《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影院需缴纳3.3%的增值税。以上两项合计扣除8.3%的部分为票房收入的"不可分账票房"部分,剩余91.7%即为可分账票房(净票房)。

关于可分账票房的分配比例,广电总局曾出具《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制片方原则上不低于43%、影院一般不超过50%。实际操作中,可分账票房一般由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从中收取1%-3%的发行代理费,影院和院线提留57%左右(影院50%,院线7%),剩余40%-42%则归制片方和发行方。可见,影院在这场资本游戏中最终可获得50%左右的净票房收益!

(二)违规现象之下实乃利益驱动

按理说,影院在每部电影的净票房收益中可以分得50%左右的高额比例,为何还要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去偷票房呢?这实际就牵涉到其背后复杂的利益博弈、监管漏洞与行业生态失衡。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 分账机制下寻求利润最大化:按照现行规则,影院分账比例约为净票房的50%,但在扣除租金、设备维护等高额运营成本后,其利润空间大大减少。而且,影院偷票房也可以逃避缴纳5%的电影专项资金和3.3%的增值税,形成双重套利空间,极大提升影院净利润。在面对巨大的利益差额下,许多影院因此选择铤而走险。
  • 监管困境下技术与执法的双重局限:我国上映电影的票房数据均是由影院通过"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但仍有一些影院通过运行双系统票务瞒报票房数据,从而将该部分收入纳入囊中。目前,偷票房现象多发生在小城市及独立影院,这些地方监管、惩处相对乏力,偷票房几乎难以禁绝。
  • 行业恶性竞争下的资本博弈:当下同一档期上映的影片竞争激烈,资本间的博弈自然是愈演愈烈。例如部分影院与制片方存在股权关联,通过偷挪票房扶持关联影片,形成"内部利益输送链";再如某影片发行方与影院之间存在保底发行协议,影院私下通过其他手段转移票房收入。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三、偷票房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 合同违约:影片上映前,发行方会与影院签订《发行放映合同》约定发行期限、票房分账结算等内容,若影院虚报或瞒报票房收入导致票房分成数据不真实,则构成违约,则发行方有权追究影院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应得票房分成及因市场声誉受损导致的间接损失等。
  • 侵权责任:影院偷票房可能通过伪造票据、转移票房等方式制造虚假的市场热度,误导消费者选择电影,使其基于不真实的票房数据做出消费决策。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影院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刑事法律责任

  • 合同诈骗罪:发行合同往往会对票房分账作出约定,因此影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若通过虚假手段(如"双系统"售票、手写票不入账)隐瞒真实票房数据,将本应分账给片方的票房收入据为己有,并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则涉嫌合同诈骗罪。
  • 逃税罪:偷票房的本质是隐瞒真实交易数据,影院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如通过瞒报票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数额较大的,则涉嫌逃税罪。
  • 非法经营罪:单纯的偷票房行为通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该罪名有一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即在特殊情形下,偷票房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例如影院长期通过偷票房实施大规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电影市场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
  • 职务侵占罪:若影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票房归个人所有,涉嫌职务侵占罪。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被侵占财务应为票房分账前影院正常售票的营业收入。此外,若影院隶属于国有企业,则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贪污罪。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三)行政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真实上报票房收入的义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影院不得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若影院违反上述规定,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违反《价格法》的虚假标价的禁止性规定:影院偷票房常伴随组合票、捆绑销售影票等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偷税责任:偷票房的本质是隐瞒收入,构成逃税。税务机关将对影院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公安机关。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责任:上述也提到,影院瞒报票房、转移票房可能会误导观众对上映影片的判断,构成虚假宣传,将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吊销营业执照。

影视行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偷票房这一违法行为不仅侵犯影片出品方与发行方的合法权益,对行业内部造成恶劣影响,更会挫伤整个行业的创新动力。由此,创作者难以收到市场的正向回馈、投资者难以获得可观的收益回报,高质量影片的生产也会逐渐减少,观众更加缺少走进影院的动力,影院也将难以生存,这完全是一种恶性循环发展。因此,唯有加以杜绝此类乱象,才能真正构建"优质内容——市场回报——创作激励"的良性循环。

为此,笔者也在此呼吁:电影主管部门应逐步强化技术监控与执法刚性,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电影行业协会需完善诚信评价体系,定期公示违规案例,对行业内部加以警示;影院需恪守法律与契约精神,以长远的眼光维护影视市场生态;观众可以主动对异常购票情况进行监督,通过举报行使公民权利,如发现不当行为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及影片出品方报告。唯有各方协同发力,方能守护我国影视行业的健康土壤,让每一部诚意之作都能展现其应有的价值!

(篇幅有限,如有遗漏或不正之处,还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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