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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拘留10日!这些充电方式千万别存侥幸心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案例警示】拘留10日!这些充电方式千万别存侥幸心理→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012426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一居民小区发生火灾,系住户违规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引发。因过失引起火灾,当事人被行政拘留10日。

经查,事发当日凌晨2时许,居民李某正在室外“飞线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经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认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过往案例

01 蓄电池故障
2024年6月11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一沿街电动自行车商铺内,一名维修人员在修理电动自行车时,蓄电池突然发生爆炸并起火。通过现场勘验,确定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故障引起。

02 电器线路故障
2024年6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关下寨路100号门口电动自行车充电状态下起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充电状态下电气故障短路引发。

03 过度充电
2024年8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方新城社区老屋园路申湘花园1栋二单元,一辆低速电动自行车起火。起火原因系过度充电,过火面积2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725元。

04 入户充电
2024年6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一小区住宅发生火灾,经过救援人员约10分钟的紧张处置,现场明火被扑灭,房内4名被困者陆续救出。据了解,火灾因电动自行车电瓶入户充电时起火爆炸引发。

05 违规改装
2024年6月,安徽省宣城市一男子在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因觉得电池续航时间短,为延长电池使用时间,私自购买锂电池加装在电动自行车上使用。不料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物夹层中时,因为锂电池内部故障发生了热失控起火。

电动自行车因违规停放、充电引发了不少火灾事故。那么,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有哪些行为是违规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心存侥幸,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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