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辱骂他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眼看邻里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眼看邻里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间交往互动的日益频繁,邻里纠纷逐渐成为基层治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为深入剖析邻里纠纷的根源,推动社区治理向更加法治化的方向发展,闵行区人民法院特别推出——“法眼看邻里”系列普法专题。邀请青年干警以案释法,为邻里纠纷的化解提供独特的司法视角和指引,让“法理”与“人情”在邻里关系的探讨中和谐共融。
本是合唱队队员间的磕磕绊绊
不料演变成群聊天里的辱骂他人
难道群聊天里的辱骂
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面对此类邻里纠纷
我们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案件背景
李大爷和苏大爷是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居民,也是该小区社区合唱队多年的队友。最近,二人一同参加合唱队汇报演出排练时,因李大爷时而出错耽误排练进度,苏大爷感到非常不满。
性情急躁的苏大爷便在微信群组里对李大爷进行辱骂,并持续发布了带有侮辱性的语言。同时,苏大爷还在排练现场与李大爷产生了口角冲突。被羞辱的李大爷感到十分憋屈,最终气不过,选择到法院来请求法官主持公道。
法官释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网络空间虽不同于现实生活,但“微信群组”“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仍然是公共空间在虚拟平台的延伸,同样也受到法律保护。
公民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社交等休闲活动时,仍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可肆无忌惮地随意辱骂他人,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构成侵权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大家在享受网络平台带来便利的同时,还需提高法律意识,理性对待虚拟空间,规避侵权风险,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邻里小贴士
网络骂人不可取,侵权违法伤和气。
遇到问题别冲动,键盘不是伤人器。
虚拟世界也守法,言论自由有底线。
普法教育记心间,构建文明好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