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服务不满且长期未入住,业主就能拒交物业费吗?德安法院给出了明确答复
对物业服务不满且长期未入住,业主就能拒交物业费吗?德安法院给出了明确答复
在城市生活中,物业管理问题一直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焦点。当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且长期未入住时,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近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费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答案。
在城市的每个角落,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一环,承担着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的重任。然而,当物业服务未能达到业主预期时,矛盾与纠纷便随之而来。
刘先生是德安县某小区的业主,拥有一套位于高层的商品房。由于工作调动,刘先生长期在外地居住,该商品房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在此期间,刘先生对小区的物业公司服务表示了强烈的不满,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如小区内环境卫生脏乱差、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安保措施形同虚设等问题频出等。更让他不满的是,物业公司在处理业主投诉时态度敷衍,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面对这样的服务状况,刘先生决定采取“行动”——停止缴纳物业费,以此作为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抗议。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长期未入住是否构成减免物业费的理由?刘先生认为,自己长期未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如保安巡逻、清洁打扫等,他认为,既然没有享受到服务,就没有义务支付费用。而物业公司则强调,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的,不仅仅是针对单个业主的房屋。即使业主未入住,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等仍需维护,这些都需要资金支持。
对服务不满是否可以作为拒交物业费的依据?刘先生指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低下,自己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物业公司则反驳称,业主应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而非直接拒交物业费。
经过细致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刘先生需支付所欠的物业费及相应的滞纳金。
法院认为,物业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物业费的收取是基于房屋的管理和维护,是针对整个小区提供的公共服务,而非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即使未入住,也不能否认物业公司为小区整体提供的服务价值,更不能因个别业主的拖欠物业费而损害整个小区的利益。
至于业主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如果确实存在且达到了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或赔偿损失,但这并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在本案中,法院经过调查取证,确认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不足,但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且刘先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刘先生以服务不满和长期未入住为由拒交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支持刘先生以拒交物业费作为对抗手段的做法。但同时,法院也指出,物业公司应当正视业主的合理诉求,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业主创造一个更加舒适、安全的社区居住环境,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业主在遇到物业服务问题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首先,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要求改进服务;其次,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行政介入;若协商无果,也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简单地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未经过合法程序确认物业公司服务确实存在问题并需减免费用的情况下,业主无权直接拒交物业费。
此次法院的判决不仅明确了长期未入住和对服务不满并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也为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提供了处理类似纠纷的法律依据和思路。这一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一方面,物业公司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另一方面,业主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美好的宜居环境。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