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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理解及司法认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无因管理的理解及司法认定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443692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民法典》将无因管理独立成章,不仅丰富了债的发生根据,也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将从无因管理制度的功能、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三个方面,为您详细解读这一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功能

无因管理制度旨在平衡“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从社会生活的角度来看,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为了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我国通说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采三要件说,即“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以及“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1. 管理他人事务

  • 事务的范围: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用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特别要注意的是,以下五类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比如违法事项,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等。
  • 须为“他人”事务:所谓“他人”,就是管理人以外的人,在立法例中也被称为“本人”或“受益人”。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 管理”他人事务: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2. 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为了他人利益。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

3.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之所以称为“无因”,就是因为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并无法律上的义务。若管理人系基于法律上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无论该法律上的义务源于意定还是法定,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管理事务的承担是否符合本人意思是无因管理法律效果适用的决定因素。若符合本人意思,法律便对管理人的行为作肯定评价,即适法的无因管理,赋予管理人特定的请求权的方式为其提供保护;相反,若不符合本人意思,原则上法律对管理人的行为作否定评价,即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通常不仅不会被赋予特定的请求权,其行为还可能构成侵权。

适法的无因管理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 管理人的义务

  • 适当管理的义务: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 通知义务: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的,应立即通知本人;若无急迫情事,应等候本人指示。
  • 报告、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本人;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以及孳息,应交付本人。

2. 管理人的权利

  • 必要费用及损失补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偿还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遭受到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 无报酬请求权: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本文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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