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指南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指南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法律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一般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雇主责任险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若合同主体就保险合同内容及履行时的执行约定具体做法等方面产生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理解,就会导致保险合同纠纷,那么,其管辖权应当归属于哪个法院呢?今天就带您了解一下。
一般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雇主责任险中“保险标的物”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2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在雇主责任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当事人参与诉讼。
所以,在因雇主责任险产生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