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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详解:适用条件、申请流程与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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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详解:适用条件、申请流程与权利救济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337611.aspx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针对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后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不同于普通的刑事处罚。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申请流程、审理程序以及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案件范围和条件

  1.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二、决定机关和申请

  1. 决定机关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 申请

  •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审理组织及程序

  1.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6.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四、刑事强制医疗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这条规定了强制医疗的对象:

  1. 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为。
  2. 本应判刑,因有精神病不能判刑。
  3.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4. 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一定都关押,只是“可以”强制医疗。
  5. 没有暴力行为的“执拗型精神病者”不属于强制医疗范围。彻底防范了政府借强制医疗关押不同意见者,把精神病院变成收容所。

五、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

过去关押精神病人由派出所决定,这就难免会发生错误关押。新《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公民不被错关。

  1.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做主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从开始,没有律师的辩护,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政府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程序正义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防止错案的保证。我国先前实行的收容审查、收容遣送、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制度都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文明。

六、被强制对象的权利救济

没有规定救济的权利是一句空话。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强制一方的救济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强制医疗不是处罚,精神病治愈应当及时出院

强制医疗不具有惩罚性。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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