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法院助劳动者依法维权!——李某某诉浙江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法院助劳动者依法维权!——李某某诉浙江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阐述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浙江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期间,浙江某公司仅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李某某在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浙江某公司赔偿其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损失16688.64元。浙江某公司辩称,由于李某某入职后不久即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未能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李某某已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相应的工伤赔偿,不应再提出其他诉求。
裁判结果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主张浙江某公司赔偿其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成立。经审理查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期间明确,浙江某公司除工伤保险外未全额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清楚。鉴于李某某已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不存在补缴问题,故其诉讼请求应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现李某某已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该费用系其合理损失,浙江某公司应予赔偿。经核实,浙江某公司应支付李某某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损失12969元。法院最终判决浙江某公司支付该款项,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难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进行赔偿。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或变通。本案中,浙江某公司未依法为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相应费用,导致李某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转嫁到了劳动者身上,因此浙江某公司须为其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负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