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放弃建工优先权的承诺在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情况下有效|民商事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放弃建工优先权的承诺在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情况下有效|民商事裁判规则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有时会被要求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这种放弃行为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则案例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一案例及其法律意义。
案件背景
2011年10月27日,水安建设公司中标安徽金龙国际商贸港C、D区一期工程,并与龙腾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2月1日,国盛管理公司与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900万元,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
2016年1月28日,龙腾置业公司与信宜达担保公司签订《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2900万元贷款以龙腾置业公司以其正在开发建设的金龙国际商贸港D区10号楼共108套房产提供担保。同日,水安建设公司作出《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写明放弃因工程资金结算所承建建筑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并无条件配合信宜达担保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
2019年4月23日,水安建设公司以龙腾置业公司为被告向亳州中院起诉,案号(2019)皖16民初248号。亳州中院判决龙腾置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水安公司在龙腾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内对安徽金龙国际商贸港C、D区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均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信宜达担保公司以水安建设公司、龙腾置业公司为被告向安徽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9)皖1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水安建设公司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并确认信宜达担保公司对案涉工程108套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安徽高院未支持撤销(2019)皖16民初248号案中确认的水安建设公司建工优先权的诉讼请求。信宜达担保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
裁判要点
案涉《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虽是承包人水安建设公司向发包人的债权人信宜达担保公司作出,并非直接向发包人龙腾置业公司作出,但其核心内容仍是水安建设公司处分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其效力判断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关键看其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从目的上,水安建设公司向信宜达担保公司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获取信宜达担保公司为案涉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以保障项目建设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而这对水安建设公司自身以及建筑工人均是有利的;从后果上,水安建设公司的放弃行为不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综合考虑《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作出的背景及目的,根据目的解释、诚信解释原则,可以认定水安建设公司只是就案涉10号楼已经为信宜达担保公司设定抵押的108套房产放弃了优先受偿权,以保障信宜达担保公司抵押权的实现,因此水安建设公司的放弃行为不影响其对龙腾置业公司的48733386元工程款及利息债权获得清偿,不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放弃行为有效。
实务经验总结
承包人原则上有权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可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可以就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单方承诺。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在判断承包人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时,要看承包人这一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的清偿能力,要将承包人整体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现金流情况是否因此恶化到影响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程度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如承包人存在个别欠薪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发包人约定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工人利益,进而认定该约定无效。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现已失效)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