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岗法院:依法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
红岗法院:依法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
家住大庆市红岗区的李某,在2014年6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至2023年2月。之后,李某又与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4年11月劳动合同终止。在此期间,两家劳务派遣公司均是将李某派遣到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事保洁工作。
劳动合同终止后,依据相关规定,李某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但直到此时,李某才发现,第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是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形式,仅为其缴纳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而第二家劳务派遣公司虽然对李某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进行了代扣代缴,但仅代扣代缴了15个月,与劳动关系实际存续期间并不相符。这样,就导致李某仅能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但因为两家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进行代扣代缴,导致本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需要李某自己缴纳。
得知真相后,李某将两家劳务派遣公司起诉到红岗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偿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和本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因为案件涉及的劳动关系时间跨度较大,还涉及两家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等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案件承办法官王丽丽先后两次开庭进行审理。经过抽丝剥茧、条分缕析的审理,王丽丽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两家劳务派遣公司详细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开展了耐心的调解工作。最终,两家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共同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5000元,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为了表达谢意,李某为王丽丽法官送来了锦旗。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还要进行代扣代缴,并按月将相关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视情况被加收滞纳金,甚至承担被罚款等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职工因此未能享受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合法合规经营,企业才能发展壮大、行稳致远。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