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关于诉讼时效,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您知道吗?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可以主张不再履行义务。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诉讼时效呢?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诉讼时效的知识。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会影响到胜诉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经审理查明,如权利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胜诉,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话,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
《民法典》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比较容易认定:
(一)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二)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三)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四)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五)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六)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超出诉讼时效会怎么样?
(一)对权利人(原告):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则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则权利人可以保有该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对义务人(被告):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是否提出由义务人自己决定。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典》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