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物业公司擅自经营广告被判返还26万元,公共收益归属引关注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物业公司擅自经营广告被判返还26万元,公共收益归属引关注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331495.aspx

近日,一起关于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经营广告并占有收益的案件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私自占有使用。这一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面对业主委员会的质疑,物业公司辩称其从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中取得了该区域的经营权,但由于运营成本逐年增加,且收取的物业费远低于运营成本,因此将广告收入用于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的部分。

然而,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认定这26万元广告费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广告投放,需要经过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商议,物业公司可以代收费用。广告收益的分配方式和时间,都应与业主委员会讨论确定。只要是业主们的真实意愿,业主委员会完全有权拒绝广告。

若物业擅自引入广告或者将广告收益据为己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广大业主,要加强对小区公共收益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物业公司,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尊重业主权益,不能擅自侵占公共收益。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