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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还是“定金”,支付定金后是否可以违约?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订金”还是“定金”,支付定金后是否可以违约?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293676

"订金"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在分不清的情况下,很容易深陷"定金"陷阱。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额穆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在2024年9月份,刘某与伏某签订了一份人参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刘某种植的人参成熟后,伏某以205000元的价格收购,同时伏某给付刘某定金50000元整。在人参成熟后,双方因为起参时间未达成一致,刘某在未告知伏某的情况下,将人参卖给其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

法院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人参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50000元"与伏某和刘某微信聊天截图中的通话内容"请你收订金款",前后"定金"与"订金"不一致。但经查发现伏某与刘某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为"定金50000元",即使伏某和刘某微信聊天中伏某写明"订金",但综合来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仍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为准,且结合该合同的签订内容,亦约定了在违约责任中关于违约方出现违约时定金的处理措施,故该微信支付截图中的"订金"仍应认定为"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虽然伏某支付定金50000元,但其中只有41000元才生定金效力,另外9000元虽然不产生定金效力,但收受定金的刘某约定出售给伏某的人参不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刘某应当承担给付双倍定金的赔偿责任,同时将不产生定金效力的9000元作为合同价款返还给伏某,故判令刘某给付伏某91000元,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说法

如何区分定金与订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给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而预先支付一部分款项的一种担保方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

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视为合同款项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订金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双倍返还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双方签订完合同,在后续的交易过程中,请注意语言措辞准确,保留相关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避免双方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造成经济损失。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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