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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劳动合同解除及离职经济补偿/赔偿(N、N+1、2N)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一文读懂劳动合同解除及离职经济补偿/赔偿(N、N+1、2N)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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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1103/20/65434111_1138403298.shtml

在职场中,我们经常会听到N、N+1、2N等词汇,它们实际上指代的是离职时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从解除方角度进行区分,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也叫协商解除,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较为自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过失性辞退,即劳动有过错比如有犯罪行为,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则是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并无过错,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比如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照破产法进行破产重整等。但实践中,是真的经济性裁员还是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而假借经济性裁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4.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我们经常会听说的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是指符合相关情况,用人单位不得采用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本身的过错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刑事犯罪等情况,即使符合相关情况,用人单位依然可以适用过失性辞退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情况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等情况。

经济补偿/赔偿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有些劳动合同的解除并非劳动者本身的原因,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朴素的价值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另外,在某些非合同解除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

经济补偿支付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N:

经济补偿N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经济补偿N+1:

N+1是指在无过失性辞退情况下,用人单位未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也被指代为通知金,即在N的基础上多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2N:

2N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N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即2N。违法解除或终止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理由、事实、程序上等方面不符合要求。

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是不可以,而是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和《劳动法》第79条之规定,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也是为什么在大家日常的话语体系中,“劳动仲裁一词较“劳动诉讼”一词出现频率较高的原因。当然,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此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法律,2013年7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2008年5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法》(2018修正) (法律,2018年12月29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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