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之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分手后“纠缠”说不!
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之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分手后“纠缠”说不!
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有人好聚好散,有人死缠烂打,甚至采用非法手段纠缠不休。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
图源网络
基本案情
2017年开始张某(女)与宋某(男)确立恋爱关系,但由于性格不合,在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发生吵闹及厮打情况。2019年张某多次提出解除恋爱关系,但宋某仍一直持续骚扰和纠缠,张某多次报警要求处理未果。张某为躲避骚扰,更换车辆牌照,重置车辆账户密码,连续更换电话号码,锁定抖音账号,注销原微信和QQ。但宋某费尽心机通过种种不法手段获取张某信息及非法定位到张某位置,对其实施骚扰、威胁行为,致使张某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为保证人身安全,张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方式跟踪、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宋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宋某威胁、辱骂申请人张某。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妇女权益遭受到侵害不仅局限于家庭暴力中,也会出现在恋爱关系中。
鉴于女性在两性关系中的相对弱势地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条规定将使用人身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加大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扩大了保护范围,也彰显了法律在适应社会变化、细化权益保护上的进步。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设立了一把“保护伞”,建立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有力震慑、教育、惩罚施暴者,充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