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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定年休假逾期未休则作废,是否有效?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用人单位规定年休假逾期未休则作废,是否有效?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128565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年休假逾期未休则作废的规定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规定的效力,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进行说明。

问题: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年休假逾期未休则作废,是否有效?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区分法定年休假与用人单位提供的额外年休假。

对于用人单位在法定年休假之外提供的额外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这些额外年休假逾期未休则作废,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

但对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定年休假,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逾期未休则作废的,各地司法实践普遍不支持其效力。

例如,在(2019)沪01民终9713号判决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中带薪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在(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8、2129号裁定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年休假未于规定时间内休完自动作废的规定,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相悖,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依据。

在(2022)京02民终4310号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同样认为,用人单位关于当年未休年假次年自动取消、不予延续或累计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对于法定年休假逾期未休则作废的规定,司法实践一般认定无效。但在员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争议中,如已超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可进行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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