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抚养权”?要问问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申请变更“抚养权”?要问问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变更问题时,法院如何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引言
司法实践中,争夺抚养权时,未成年人的声音往往被忽视或被较为次要地对待,但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纠纷中最为脆弱的一方,他们的意见同样值得被充分关注和尊重。
案情回顾
李某(男)和张某(女)婚后因感情不合决定离婚,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玲由李某抚养,张某每个月可以探望三次女儿,且张某每月还需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000元。
李某离婚后不久便与他人再婚,又生育一子,小玲年岁渐长,在这样的家庭中明显感到不适,便在10岁时,多次向亲生母亲张某表示,想与妈妈共同生活,还在与母亲的探望过程中,经常流露出对妈妈的思念以及对“弟弟”和“后母”的不满。
张某为了小玲的身心健康,就与李某沟通要将女儿接走,但被其严词拒绝,双方多次协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便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小玲的抚养权。
案件结果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法院特别注意听取了小玲的真实意愿,刚开始小玲面对陌生人还不敢表露心声,但法官贴心的进行了单独会见,并耐心沟通,这才了解到了小玲对当前生活环境的真实感受。
小玲表示,自己在父亲家的生活中感觉孤单,无法融入新家庭,母亲的关爱对她更加重要。随后法院将小玲的真实想法转达给李某,其亦表示不再强求,愿意让小玲跟随张某生活。最终本案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
法律分析
对于抚养关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其中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法律规定都表明,变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对其进行了详细说明。
如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或者陈述事实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社会观护人员或者其他合适人员在场陪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并提供适宜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友善环境。
结合本案来看,小玲已满十周岁,其对父母的照顾关爱情况有其相对直观地感受,对于成长环境的优劣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所以,法院尊重小玲作为能够独立表达见解和意愿的独立个体身份,保障其与何方共同生活的表达权,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此外,因小玲害羞腼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表达,法院为其提供更为私密的环境进行单独会见,亦表达了法律温情的一面,实属可赞。
律师寄语
当然,需要认清的是,变更抚养权还需要全面考量,并不能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法院判断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纳入考量的因素还包括但不限于:父母一方有影响子女身体、心理健康的疾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的;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
总的来说,通过本文阐述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时,法律不仅仅是条文的实施,更需要有温度和情感的考量。如遇到类似情况,建议父母双方应本着对子女健康负责的态度进行沟通,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我们应当给他们提供一个最适合其发展的环境和充分的爱,保障其快乐健康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