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年的冤案,正义的惩罚能否降临?
26 年的冤案,正义的惩罚能否降临?
1993年,一起发生在江西的儿童失踪案,将张玉环卷入了长达26年的冤案漩涡。从死刑判决到无罪释放,这起案件不仅考验着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更引发了人们对刑讯逼供和追诉时效制度的深刻思考。
1993年10月24日,宁静的小村被两声孩童的失踪打破。6岁的张某荣和4岁的张某伟,两个鲜活的小生命,如同人间蒸发般消失不见。第二天上午,残酷的现实浮出水面——他们的尸体出现在村子附近的水库里。
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个麻袋和同村村民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再加上张玉环手上的伤痕,他被迅速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审讯期间,张玉环虽做出六份笔录,其中两份有罪供述,但杀人地点、作案工具及动机却说法不一。即便如此,这两份口供还是成了关键证据,1995年1月,张玉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然而,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1年,终审判决依旧维持原判。
在狱中,张玉环从未放弃申诉。他坚称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每周都写申诉信,千余封信件承载着他对清白的渴望。终于,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无罪。9778天,超26年的自由时光一去不返,他成了被羁押最久的申冤者。
出狱时,前妻宋小女的一幕令人泪目。她带着儿子与张玉环相聚,话未出口便晕倒在地。多年的等待与心酸,在那一刻爆发。她知道缘分已尽,却仍渴望一个拥抱,一个想了26年的拥抱。
张玉环希望追究当年刑讯逼供者的责任,可26年过去,还能实现吗?按照《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追诉时效一般是五年。但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问题在于,1997年《刑法》才规定了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对之前的行为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无溯及力,但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1997年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在1997年后规定时效内控告,应适用该规定。
从司法实践看,程序性规则一般从新。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对亲告罪条款的修改,虽对被告人不利,但司法解释认为可溯及既往。从罪刑法定精神出发,追诉时效延长规定也应从新,它是对权力的约束,符合保障公民权利的宗旨。
当前司法机关采取折中式变通。1997年刑法施行前犯罪,1997年后仍在追诉时效内,具有特定情形的,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施行时已超追诉期限的,适用1979年刑法。
司法制度追求的是有限正义,程序正义至关重要。无视程序追求实体正义,悲剧只会重演。迟来的正义虽有遗憾,但好过永远等不到的正义。我们依然相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那么,张玉环案中冤案的制造者,究竟会不会受到正义的惩罚?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