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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到底是啥?哪些情形能支持?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精神损失费”到底是啥?哪些情形能支持?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420397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遭受精神创伤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又是如何确定的?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离婚案例,为您详细解读“精神损失费”的法律内涵。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索某与巴某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无任何矛盾。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巴某开始长期不回家,拒接索某电话,导致二人婚姻关系出现裂缝。最终,索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声称巴某与婚外异性以情侣关系共同生活,因此提出支付其1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

法院判决

经法院查明,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出走,并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应视为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其行为确实给索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亦有悖优良家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确认巴某存在重大过错,索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损害赔偿的金额,综合考虑巴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巴某支付其3000元,同时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什么是精神损失费?

我们通常说的“精神损失费”其实是“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离婚损害赔偿是最为常见的精神损害赔偿类之一,它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侵犯的是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

什么情况可以索要精神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1.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 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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