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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与创作者之争:AI生成内容版权与产业发展的平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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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360与创作者之争:AI生成内容版权与产业发展的平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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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40622966715.html

AI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AI生成内容(AIGC)的广泛应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版权保护的争议。近日,360与AIGC创作者之间因AI图片使用引发的侵权之争,引发了社会各界对AI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的广泛关注。

360与AIGC创作者之争

6月初,在360AI新品发布会上,360创始人周鸿祎演示了360AI浏览器的“局部重绘”功能,使用了一张女性古装写真图作为示例,并以“性感”为提示词让AI进行重绘。


DW通过其AI绘图模型生成的作品(左)及360公司演示图(右)

随后,该图片的作者DynamicWang(以下简称DW)在社交平台发文质疑360公司盗用其AI绘图模型生成的图片,并进行二次创作。据DW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360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由于时间紧急没有关注图片来源,并表示歉意。

360公司方面回应称,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版权问题。DW则表示,涉事原图是他使用自己训练的AI绘图模型生成的,并于去年8月发布。他要求360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1元。对于“10倍价格购买模型”的说法,DW解释称,其对中小AI创业公司的授权价格为4499元,而360作为上市公司,购买模型的价格应为中小AI创业公司的10倍。

随后,DW正式委托律师维权,360公司也启动了诉讼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涉事原图的生成模型为AWPortrait1.2,由DW发布在国内AI创作平台LiblibAI。此前,LiblibAI曾卷入与李一舟的维权风波,后者曾凭借以Sora为噱头的AI课程出圈。

AI模型及训练素材的版权保护

LiblibAI创作者维权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AI模型法律保护的关注。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时萧楠指出,AI模型的未经授权搬运行为可以通过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开源协议、商业秘密等方式保护,而AI模型社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的数据类权益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在采集、复制数据和将数据作为训练语料“投喂”AI模型的过程中,相应的著作权问题也备受关注。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了四起画师起诉AI绘画软件开发运营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这是全国首例涉及AI绘画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案。

四起案件的原告均为插画师,涉案AI绘画软件抓取原告绘画作品用于训练AI模型,并应用于商业用途。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改编权等,“一键生成”的大批量图片轻松替代原告绘制的作品。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与涉案AI生成图片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此外,被告大模型训练行为即使使用原告作品亦应构成合理使用。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诗敏分析称,AIGC模型所依托的数据量非常庞大,以一个AIGC的语言模型为例,其数据储存量相当于上百万倍“四大名著”的规模。结合AIGC运行过程中需要运用大数据进行深度学习的特点,贸然将著作权归属于程序开发者,并不能促进作品的产生和传播。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谭海华也持有类似观点。他认为,从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的角度,目前给予AI技术合理的、免费的使用权是合适的。“海量信息的许可要求在实际应用中是不现实的,应当允许AI技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使用训练素材。”

AI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争议

随着AI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普通用户也能使用AI大模型。然而,这些AI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应权利归属于谁?近年来,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但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2019年4月,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宣判,这是AI生成内容版权第一案,也是全球首例对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性质及其权益归属进行界定的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不属于自然人的智力成果,从而未被认定为“作品”。

但在2023年11月的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中,涉案AI生成图片被认定为“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等。由此,涉案图片体现出了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符合作品的定义。

郑诗敏指出,AIGC作品虽然在外观上具备作品的要求,但是创作者关于AIGC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还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实践认定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该AIGC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为人类直接创作的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而这个难题是各国普遍面临的。

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间的平衡

此次360与DW的AI图片版权之争,以双方诉诸法院而暂告一段落。在双方舆论博弈中,360产品经理梁志辉向DW发问“模型以及模型生图的版权归属,该如何界定”,并称,“版权不开放,AIGC很难发展起来”。

事实上,梁志辉也是在向整个AIGC产业发问。关于AI生成物的侵权认定和版权保护,再次在业界、法律界和学术界掀起讨论热潮。

郑诗敏总结称,目前AI生成内容相关纠纷主要包含几个方面,第一,AIGC大模型训练所利用的素材作品内容是否需要授权以及何种授权。第二,AI生成内容侵权的责任承担。第三,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归属。

不过,郑诗敏也指出,目前法律层面并没有与上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直接相关的规定。

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认定上,谭海华认为,应当区分个人使用和商业使用。对于个人仅出于学习和娱乐目的使用AI生成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权。“当AI生成物被用于商业目的并进行传播时,才应当考虑是否构成侵权。”

谭海华建议,可以借鉴开源软件的规则,允许AI生成物的自由使用,但要求使用者遵守一定的规则。“司法应当为产业发展服务,因此在处理AI相关案件时应当慎重,让‘子弹飞一会儿’,给予行业发展足够的空间和时间。”谭海华表示。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冰洋指出,对AIGC内容进行版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可能促进人工智能对的创新和发展,也可能带来一些风险和挑战。

一方面,著作权法的核心目的之一是激励创新,版权保护可以激励AI开发者投入时间和资源来创造新的AIGC内容。版权保护也有助于明确AIGC内容的权利归属,为AI创作物的商业化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助于规范市场和保护创作者的利益。

但另一方面,如果对AIGC内容的版权保护过于严苛,可能会限制知识的共享和传播,特别是当AI作品基于大量公共领域或他人作品的数据生成时,可能会对后续创作和研究造成阻碍。

汪冰洋认为,对AIGC内容进行版权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制定合理的法律和政策,以确保既能激励创新,又能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技术发展。

郑诗敏深以为然,“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是日后立法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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