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如何对车物损失进行鉴定处理
事故后如何对车物损失进行鉴定处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的鉴定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车辆损失鉴定的具体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事故后如何对车物损失进行鉴定处理
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评估程序是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人员根据调查确认的车辆损坏情况,计算损失金额,根据实施细则的维修、更换或重置价格和费用评估标准,作出评估结论,并出具价格评估书。价格评估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事故发生后,车辆损失的鉴定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委托鉴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坏的车辆和物品需要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双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处理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并到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小组委托鉴定。
现场调查:鉴定小组在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将向事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出现场调查通知。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勘察鉴定地点。当事人未按时到达的,可视为放弃现场勘探参与权。
记录损坏情况:鉴定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应具体记录损坏车辆或物品的损坏情况、更换或修理项目,并要求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或提出异议。
出具鉴定书:鉴定组根据规定的鉴定标准对损失价格进行鉴定后,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车主或物主需按省规定的标准缴交鉴定费,然后领取《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
异议处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后5天内向相应的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
经事故处理机关确认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成为事故结案时确定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
鉴定费用一般由车主或物主先行垫付,事故结案后由事故责任人按处理机关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如需更具体的指导或帮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