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由几个人组成
合议庭由几个人组成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其成员的组成方式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公正性。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我国法律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具体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民事诉讼法》对合议庭的组成有如下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评议原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议庭由三人组成,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基层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此外,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审理不同类型案件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也有所不同,体现了司法制度的严谨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