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提示丨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
营商提示丨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小宪法”,其条款制定直接影响公司运营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实践中,很多公司忽视了章程的重要性,仅将其作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份必备的普通文件,对于很多重要事项和规则未予以明确,致使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强,公司治理机制运行不顺畅,股东纠纷频发,甚至陷入僵局。
典型案例
甲系A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之间经股东会批准,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免职、调离、终止合同、退休(退休后继续任职的除外)等人员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原出资额受让。对正常到龄退休(返聘除外)、长病、长休、死亡的股东,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甲于2015年去世,根据其遗嘱名下股权财产均由其女乙继承。A公司在甲去世后,虽按照公司章程安排其他股东受让甲的股权,但无人认购。后乙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章程中并未就无人认购股权的情形作出规定,其对股权继承问题的规定不完善,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由乙根据遗嘱继承甲的股东资格。后A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综合A公司章程体系、制定背景及实施情况,可以看出其高度人合性和封闭性特征,其实际上已经排除了股东资格的继承,故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风险提示
01
公司章程中应明确法定代表人是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02
审慎套用其他公司章程模板作为公司章程登记使用,应当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及需求,通过章程对股东权益、决策程序、公司治理结构权责、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理以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归属与程序等进行特别规定,通过细化条款、平衡全责、强化合规性等降低风险。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