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恋爱期间转账返还的法律认定
法官说法:恋爱期间转账返还的法律认定
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十分常见。然而,一旦感情不再,这些转账是否需要返还?如何判断转账的性质?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析恋爱期间转账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小美与小帅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二人恋爱期间,小帅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小美转款合计10万余元。三个月后,二人分手,小帅多次向小美催要,小美均未返还,小帅无奈,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小帅与被告小美恋爱期间,在短短的3个月内原告向被告方转账消费达到10余万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系小帅主动赠与,因此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的确认:
- 对于小美称给朋友治病、给弟弟买手机、给奶奶治病、偿还朋友欠款、转账给小美的父亲银行账户等借款,小美未予否认,认定借款金额合计50000元。
- 对于小帅给小美的微信转款,如过生日转账的1314元、520元,双十一的转款3500元,发朋友圈秀恩爱转账的999元、1299元、2013元,基于社会常识,认定为一般赠与。
- 对于小帅自愿转账的零花钱3600元和双方共同消费的34560元,不能认定为借款。
- 对于小帅无任何理由向小美转账2000元,因无法举证系借款,不予支持;对于单方陈述的借款理由,小美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借款的,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赠与
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很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赠与分为两种情况:
无条件的赠与: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比如微信红包等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返还的。
附条件的赠与: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借贷
情侣一方在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相关的书面凭证等。
不当得利
在情侣关系中,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工具进行转账的情形往往多而杂,多数情况下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贷还是赠与,在此情况下,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难以查明,故一般不建议以不当得利进行主张。
财产纠纷
关于“彩礼”能否要/退回来的问题,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要回彩礼: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诈骗
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比如隐瞒已婚的事实冒用虚假身份与另一方恋爱),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假借恋爱的名义,骗取对方的钱财达到法定数额,很大概率上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
在感情交往时要尽量保持理智,理性转账消费。对于大额财产的赠与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赠与目的,防患于未然。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