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出海运输指南:铁路运输政策详解
新能源汽车出海运输指南:铁路运输政策详解
随着新能源汽车出口的不断增加,其运输方式也日益多样化。本文将基于国内的政策,以及铁合组织的文件分析铁路运输的要求,为新能源汽车出海提供详细的运输指南。
2023年4月,国家铁路局、工业信息化部、国家铁路集团联合发布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意见。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出口新能源商不受此限制),采用锂离子电池驱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纯电动新能源商品汽车,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铁路运输新能源商品汽车不按危险货物管理,由承托双方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运输。办理新能车国际铁路联运,应当符合铁路合作组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规定。
这表明:第一新能源在国内铁路系统运输不属于危险货物,第二,如果新能源车要办理国际联运,除了满足国内的要求,还需要满足铁合组织的相关规定。
国内运输
在国内铁路系统运输虽然可以作为非危险货物运输,但在托运时需注意:
- 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托运人应当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合格证应当与实际托运商品汽车产品相符。
- 电池荷电状态及油箱状态。新能源商品汽车的动力电池荷电状态不得超过65%。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油箱孔盖处于关闭状态,无泄漏,渗漏等问题,铁路运输过程中不得加注、抽取油料。
- 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除装配的电池外,不得夹带备用电池和其他电池。除出厂配备的必备物品外,新能源商品汽车内部及后备箱内不得夹带其他物品。
国际联运
应符合铁路合作组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的要求(以下简称附件2号)。铁路合作组为政府间组织,共有27个成员国(截至2011年8月):阿塞拜疆、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匈牙利、越南、格鲁吉亚、伊朗、哈萨克斯坦、中国、朝鲜、古巴、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国、波兰、俄罗斯、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捷克和爱沙尼亚。此外,作为观察员加入铁路合作组的有德国(德铁)、法国(法铁)、希腊(希铁)、芬兰(芬铁)、塞尔维亚(塞铁)等国铁路,以及吉厄尔-肖普朗-埃宾富尔特铁路股份公司(吉肖富铁路),铁路合作组织几乎涵盖了中欧班列经过国家。
在附件2号第3部分 危险货物名录,特殊规定,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的免除规定:电池供电车辆或电池供电设备的UN编号为UN 3171,不受《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第2号的限制,见3.3章特殊条款240。特殊条款240的主要要求为:
- 电池或电池组符合《实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所有测试的要求;
- 电池和电池组应该根据如下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生产;
- UN3171电池供电车辆,车辆只包括使用液体电池组、钠电池,锂金属电池组或锂离子电池组的供电车辆,安装这些电池组后可以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