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的资格理论:持有正义
诺齐克的资格理论:持有正义
在探讨正义理论时,诺齐克与罗尔斯的观点形成了鲜明对比。罗尔斯主张通过国家干预实现分配正义,而诺齐克则提出"资格理论",强调个人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本文将深入解析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探讨其对个人权利与社会分配的独到见解。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译者前言(三)
作者 | 罗伯特·诺奇克
翻译 | 姚大志
最低限度的国家
诺奇克为自己设立了两个靶子。一个靶子是无政府主义。通过反驳无政府主义,展示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无需侵犯任何人的权利,诺奇克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合法的和正当的。所谓“最低限度的国家”就是管事最少的国家,其基本功能是保护人们安全和强制履行契约。另一个靶子是罗尔斯。通过对他的批评,诺奇克试图表明任何比“最低限度的国家”功能更多的国家都不可避免地侵犯人们的权利,从而失去道德根据。前一个靶子是虚的,今天西方社会几乎无人在理论和实践上认真坚持无政府主义。后一个靶子是实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各种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理论(如“福利经济学”和“正义理论”等)的兴起,都在理论和实践上不约而同地扩大着国家的功能。
罗尔斯
国家功能的扩大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方面,特别表现于罗尔斯所说的“分配正义”之中。罗尔斯认为,任何初次分配都必定是非常不平等的,而非常不平等的分配则是不正义的,所以需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来改变初次分配的不平等,来改善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以达到更大程度的平等。这样,“分配正义”必然要求一种功能更多的国家,并表明了这种国家的正当性。
诺奇克反对“分配正义”的观念。在他看来,“分配”一词意味着由一种社会制度按照某些原则来集中地提供某些东西,但是,在西方社会中,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群体有权控制所有的资源,并共同决定如何将它们分发出去。诺奇克认为,在一个自由主义的社会中,任何决定都是分别做出的,生产、交换和资源的控制是由不同的人分散进行的,所有人的合力形成了总的结果。这里没有统一意志、统一目的和统一结果。分配在市场资本主义里没有任何位置,也不是自由主义的应有之义。
“分配正义”的关键是“再分配”,而“再分配”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将一部分资源转移给社会处境最差者。这是一种倾向于社会底层群体的理论。诺奇克批评这种理论不是中立的:分配正义只考虑接受者的利益,而没有考虑给予者的利益;只关心财富往哪里去,而不关心财富从哪里来;只维护天赋较低者的权益,而没有维护天赋较高者的权益;只把处境最差者当作目的,而将处境更好者当作手段。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的背景是国家,国家具有一种再分配的功能,而诺奇克则是从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来讨论分配正义问题的。他相信市场能够解决一切问题:市场机制不仅维持了生产的效率,而且也维护了分配的公平。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相对立,诺奇克将自己的分配理论称为“资格理论”。
这种资格理论的核心是“持有正义”。诺奇克的持有正义由以下三个论题组成:第一,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第二,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第三,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对上述三个论题的讨论形成了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即“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以及关于不正义的“矫正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规定了事物如何无主的状态变为被人拥有的状态,并且通过什么方式这种拥有是合法的。“转让的正义原则”说明已经合法拥有的财产如何可以转让给他人,诺奇克强调,只有当一种转让是自愿的时候,它才是正当的。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都符合上述两条原则,许多财产是以不正义的方式获得的,所以需要“矫正原则”来加以纠正。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符合这三个正义原则,那么他对其持有就是有权利的。
这样,诺奇克就提出了关于持有正义的一般纲领:如果一个人依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依照对不正义的矫正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
我们可以把诺奇克关于持有正义的一般纲领同罗尔斯关于正义的一般观念相比较: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都应该加以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所有这些价值或任何一种价值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两个人在分配正义方面强调的东西显然是不同的。对于罗尔斯,正义意味着平等。对于诺奇克,正义意味着尊重权利。
在分配正义方面,诺奇克的资格理论有两个特点。第一,资格理论主张一种“历史原则”;第二,资格理论是非模式化的。诺奇克的“历史原则”与“即时原则”是对立的。“即时原则”(如功利主义)只注意分配的结果,主张分配的正义取决于分配的结构。“非模式化”与“模式化”是对立的。所谓“模式化”的原则是指,一种正当的分配应按照某种“自然维度”或某些“自然维度”的综合或序列来进行分配,这些“自然维度”有道德价值、需要、贡献、努力程度等等。诺奇克认为,包括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内的所有分配正义原则都是模式化的。
对于任何一种可供社会分配的东西都可以思考两个问题:一个是它们从哪里来的?另一个是谁将得到它们?罗尔斯更为重视后一问题,从而倾向于一种平等分配的结果。诺奇克主张前者是更为根本性的问题,他坚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用权利来对抗平等。任何分配都意味着财富在人们之间的转移,财富来自所有者,去向接受者。如果说在分配中所有者和接受者的利益和权利是不同的,那么诺奇克重视的是所有者的利益和权利。诺奇克坚持认为,所有者对其所有是拥有权利的。如果所有者对其所有是拥有权利的,那么他就可以随其所愿地处理自己的东西,可以用来交换,可以馈赠他人,别人或国家都无权加以干涉。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奇克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给人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对于诺奇克,正义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分配或再分配,而在于承认、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但是,这种资格理论本身作为一种正义理论是成问题的。(以下是译者观点)
首先,诺奇克的资格理论是向后看的,取向于历史和现实,而不是向前看的,取向于理想。诺奇克声称他的资格理论坚持历史原则,反对目的原则。历史原则尊重历史,而历史就是某种财产的来龙去脉;历史原则也尊重现实,而现实就是某人对某种财产是拥有权利的。在分配问题上,尊重历史意味着承认既定事实,而既定事实与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是连在一起的。
其次,诺奇克的资格理论看起来好像是公平的和中立的,对所有人都平等对待,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诺奇克的资格理论并不公平,因为它没有对竞争中的地位不利者给予考虑,这种不利或者产生于社会文化条件(如少数种族),或者产生于自然天赋(如身心的残疾)。诺奇克的资格理论也不是中立的,因为它提供的主要东西是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这种尊重和保护对于不同的人,其意义和价值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与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相比,它更有利于处于社会顶层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