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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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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劳务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4365.com/zs/1045033.aspx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一种特殊雇佣关系,与常见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那么,劳务关系具体如何认定?它与劳动关系又有哪些区别?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一次性或特殊性的劳务约定,这种约定证明了劳务方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受法律保护的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但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法律关系之一。那么,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认定构成劳务关系的条件呢?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具体区别又体现在哪些方面?

劳务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达成的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通常不是长久性的,而是表现为一次性、特殊性或特定时间段的平等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在劳动者完成约定的义务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薪酬。

《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异

  1. 合同主体的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还可以是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而劳动关系中,处于雇佣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如公司、企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

  2. 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不同:处于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务方只需要按照口头或合同上的约定提供服务,用工单位也只需要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在相应的时间向劳务方提供相应的报酬,劳务方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用工单位也没有支配劳务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方与用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方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考勤和考核、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分配的工作、服从工作安排。

  3. 报酬支付方式的不同:劳务关系一般都是一次性、特殊性或阶段性的,当劳务方完成约定的劳动后,雇佣方会及时结佣,这种结佣方式没有规律性但具有快速性。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采用按月支付的规律性、定期方式支付报酬。

  4. 法律适用性质的不同:因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会根据民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和解决。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属于隶属关系纠纷,处理时会依据劳动法进行调整和解决。

本文原文来自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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