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合同、没欠条,劳务者如何追讨劳务费?
没合同、没欠条,劳务者如何追讨劳务费?
实践中,许多劳务者都未签订劳务合同,那么在没有劳务合同和欠条的情况下,劳务费还能要回来吗?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解答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罗某雇佣刘某使用挖机在其承包的竹林山上修路。出于信任,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仅对劳务内容和薪酬作了口头约定。双方口头约定挖机台班费为200元每小时,后经双方结算挖机台班费共计8800元,罗某仅给付4000元,剩余4800元未付。
后刘某多次催促罗某支付剩余的劳务费未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罗某虽然未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刘某提供了其与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刘某为罗某提供劳务的事实,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刘某的劳务费共计8800元,已支付4000元,尚欠4800元。双方未约定具体的给付时间,刘某可以随时要求给付劳务费。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案件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决定从调解入手,尽快兑现当事人权益。立即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开展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详细释法明理,告知罗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拖延还款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承办法官五天晓以法、明以理、动以情的调解工作,罗某陆续给付了1000元、3800元。该案履行完毕,刘某申请撤诉。
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大多提供短期劳务的劳动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通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多为口头协商劳务费,提供劳务者往往处于举证不能的劣势。
在劳动者未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事实为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任务分配记录、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存在劳务关系。
遇到欠薪问题时,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起诉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在今后的生活中,劳动者要与接受劳务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