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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主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说法】业主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24621

物业服务的好坏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体验。业主与物业公司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可以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吗?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12月,小区的开发商某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定由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权利义务、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2019年4月,被告赵某交纳了一年的物业费。之后赵某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质量较差为由拒交物业费,经原告物业公司催缴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赵某与物业公司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赵某作为业主也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故被告赵某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综上,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很多业主认为自己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应受合同的约束,不应交纳物业费。虽然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分别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物业公司已实际履行了主要物业管理义务,业主也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如果业主以未接受物业服务、无需接受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不能令其满意或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服务费,则物业服务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造成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的恶性循环,最终将损害到大多数业主的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已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形下,业主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抗辩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小区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合法合理维权,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拒付物业费并非正当维权途径,亦会有损于同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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