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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交通事故中新车严重受损可赔贬值损失

创作时间:
2025-01-21 17:46:27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最高法:交通事故中新车严重受损可赔贬值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答复中表示,对于新车和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的情况,可以酌情考虑赔偿贬值损失。这引发了广泛讨论,特别是在新车遭遇车祸后,车主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获取合理的贬值损失赔偿呢?通过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此类问题。

01

什么是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

02

法律依据与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并不包含机动车贬值损失。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因此,除少数特殊情况外,法院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03

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案例

案例一:新车受损严重

2023年10月19日,夏某某驾驶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姜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导致夏某某车辆受损严重。经交警队认定,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某无责任。夏某某认为自己的车辆刚买不久,虽然保险公司给予维修,但因车损严重,修好后肯定不如新车,如果卖二手,事故车肯定掉价许多,因此希望姜某某一方能够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协商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夏某某遂将姜某某与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夏某某申请对其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费为2.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本案中,原告车辆自购买至发生案涉事故仅45天,后部受损严重,维修更换项目109项,部分部件更换时需要对原结构进行切割和焊接,损伤了原结构部件的完整性和结构强度,车辆虽经维修查以基本恢复原使用用途,但车辆的使用寿命、操控性能及美观度等均有所下降,车辆难以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实际价值必然降低,故综合考虑原告车辆购买时间、实际维修情况和鉴定机构意见,法院对原告所主张车辆贬值损失2.2万元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非新车的贬值损失索赔

钟先生驾车发生两车碰撞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钟先生无责。由于事故责任方于先生及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交通费,钟先生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认定于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其免除责任的部分已向于先生发送信息,尽到了提示义务,判决于先生赔偿原告钟先生交通费2133.5元。

原告钟先生诉称,其驾驶小型客车与于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行驶时发生两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后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其修理受损车辆用时36天,经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认定贬值损失为2.79万元。此外,事故后其每天被迫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下班,产生了额外的交通费2133.76元。于先生为自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于先生及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均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贬值损失和交通费。

于先生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于先生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项目,公司已向于先生告知了保险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义务,事故后亦赔偿了钟先生维修费、施救费等损失。钟先生的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恢复正常使用,钟先生主张的贬值损失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财产损失的项目,该项没有法律依据。关于交通费,钟先生未提供证据,且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于先生负全部责任,于先生虽认为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其已收到保险公司发送的保险提示信息,故保险公司对于其免除责任的部分已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故应由于先生就钟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钟先生主张的贬值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见,上述规定所确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并不包括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价值贬损。而且,钟先生所有车辆购买时间已两年有余,行驶公里数超过6万公里,已不属于新车。故钟先生主张的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钟先生主张的交通费,具有法律依据,但其提供的票据计算有误,法院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于先生向钟先生赔偿交通费2133.5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04

维权要点与注意事项

  1. 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保留好事故现场的照片和视频,以及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2. 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如果认为车辆存在贬值损失,应及时委托专业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评估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3. 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维修费用清单、评估报告、购车发票、车辆使用记录等,这些都可能在维权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4. 合理主张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主张贬值损失,如新车或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因此,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充分考虑车辆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05

保险公司角色与理赔流程

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保险是以修复为原则,即修复到原先的使用性能,而不是实现保值增值。在理赔过程中,如果是营运车辆,会对停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对‘车辆贬值费’不会赔偿。尽管车子碰撞后造成价值贬损这是客观事实,可目前保险公司不会为这部分费用买单。今后,随着车主维权意识提高,当索赔“车辆贬值费”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不排除保险行业增设新的险种来填补空白。

06

结论与建议

在处理新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时,车主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对于确实存在严重贬值损失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同时,也建议车主在购车时考虑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以降低未来可能遇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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