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三大要件决定报酬支付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三大要件决定报酬支付
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其性质在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上。一旦满足广告中规定的条件,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就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悬赏广告在广告人撤回悬赏或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其效力会消灭。即使有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无权要求报酬。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悬赏广告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广告人必须依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进行意思表示。广告的方式不限,可以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只要能使不特定多数人知其意思表示即可。
广告中必须包含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关于报酬的种类及数额,广告人应明确表示;如果未明确表示,但广告中含有“定重谢”、“必重赏”等内容,也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构成。
必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完成的行为必须与广告中的要求相符合,且必须是由不特定人完成的。
悬赏广告的报酬规定
悬赏广告的报酬是广告人为了吸引不特定人完成特定行为而给予的奖励。报酬的种类和数额应根据广告人的明确表示来确定。
如果广告人未明确表示报酬的种类和数额,但广告中含有“定重谢”、“必重赏”等内容,这并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构成。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指定行为的性质内容、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之劳力及费用以及交易惯例,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报酬的数额。
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有权在满足广告规定条件后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而广告人则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悬赏广告与要约的关系
悬赏广告的性质属于对不特定人的要约。要约的构成要件分别有: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此外,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也可能构成要约。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成立悬赏广告的要件有:具有相对方、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订立过程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效力是: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发布悬赏广告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