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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解析:封存财物的法律程序

创作时间:
2025-01-22 06:42:08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张春律师解析:封存财物的法律程序

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对刑事案件中封存财物的法律程序有着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本文将结合张春律师的专业解读,详细阐述封存财物的法律程序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01

封存财物的法律程序

根据张春律师的解读,封存财物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用于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其被转移、隐匿或损毁。这一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 目的与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这些财物。
  • 程序规定
    • 对作为证据的实物应随案移送;不便移送的,需提交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
    • 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对相关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 违规使用或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处分。

具体操作细节

张春律师在《涉嫌经济犯罪—如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有效辩护?》一文中,详细介绍了办案机关在处理涉案财物时的具体要求:

  1. 不得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如果发现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2. 妥善保管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3.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他人善意取得的诈骗财物不予追缴。

特殊资产的处理

对于股票、债券等特殊资产,张春律师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如果当事人申请出售或者变现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批准可以依法在三日内予以出售或者变现。

02

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张春律师通过具体案例说明了如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有效辩护。例如,在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侦查机关冻结了李某某与张某的账户交易流水。经调查,张某与李某某存在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只是正常的交易往来。最终,通过提供借条等证据,成功解除了对张某账户的冻结。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需要通过与当事人了解、查看银行流水是否正常、财产的归属是何时形成的、当事人持有的是合法的财产还是非法的财产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再进一步结合在案的证据材料,判断是否与案件有关联。

03

规范要求与法律责任

封存财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要求极为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得随意将查封的涉案财产拍卖、转移或直接给被害人。同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规使用或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处分。这一规定强调了封存财物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涉案财物的处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张春律师的专业解读和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全面而深入的封存财物法律程序指导。通过其权威解析,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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