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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

创作时间:
2025-01-21 23:26:41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最高法明确: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

在行车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比如新车被追尾。这种情况下,车辆虽然经过修复,但其价值难免会受到影响。那么,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如何赔偿呢?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多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评估鉴定的依据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以计算事故车辆与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的差价为车辆贬值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即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并未被明确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因此,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

本文原文来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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