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企业专职安全员:任职资格与职责全解析
危化企业专职安全员:任职资格与职责全解析
各级部门在检查时,经常会检查重点岗位人员的资质问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更是检查的重点。本文将详细解读危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2.6 危险化学品企业需与两类重点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高风险 岗位操作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并严禁在其他企业兼职。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综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与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正式员工,不能是劳务派遣等其他用工形式),同时需要正式任命,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也就是说,《安法》规定危险化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这里用的是或的关系,也就是可以二选一;而细分领域特殊规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需取危化使用许可证)、经营带储存的企业,都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因为特殊优于一般,所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需取证)、经营带储存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专职安全员,那专职安全员有什么任职要求?
原国家安监总局和工信部曾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做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验,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要求,2.2有生产实体或者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达到规定数量:
a)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c)新入职6个月内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关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 学时。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条件c)即可。
原国家安监总局和工信部曾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做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2.3有生产实体或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具备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达到以下数量:
b)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不足100人的,至少2名;
c)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2%。
也就是说,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数量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2%,同时采用向上取整法(如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为160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四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无需再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综上,专职安全员必须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但是已取得注安证的专职安全员无需再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