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抵赖失踪怎么办?债权人这样追回巨额欠款
债务人抵赖失踪怎么办?债权人这样追回巨额欠款
徐某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债权人,在接手一笔巨额债权后,却遭遇了债务人百般抵赖,迟迟无法收回款项。面对这一棘手情况,徐某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卓越的谈判技巧,最终成功追回了欠款。本文将详细解析徐某的追债过程,分享他在复杂债权转让背景下如何高效追回欠款的经验,希望能为你提供实用的借鉴。
债权转让后的法律困境
徐某接手的这笔债权,是原债权人王某转让给他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的,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要求,债权人在转让债权给第三方的时候需要通知债务人,让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但是,如果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这种债权转让是否依然有效?
深圳湘军认为,即使债权人在转移债权的时候未通知债务人,但其转让行为依然有效。通知债务人只是让对方知晓清偿债务的新债权人是谁,但其债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不会影响债权的转移过程。
因此,上面案例中王总的债权转让虽然未通知债务人孙某,但债权转移关系已经发生,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运用法律手段追债
徐某深知,要成功追回欠款,必须依靠法律手段。他首先考虑的是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然而,债务人孙某在收到支付令后,提出了书面异议,声称自己并不知情债权转让一事,因此拒绝履行债务。面对这一情况,徐某并没有气馁,他决定采取更有力的法律措施——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徐某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债权转让合同、债务人孙某的财产状况报告等。法院审查后认为,徐某的申请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遂裁定孙某先行支付部分欠款。这一举措有效地缓解了徐某的资金压力,也为后续的诉讼争取了主动权。
巧妙运用谈判技巧
在法律手段之外,徐某还善于运用谈判技巧与债务人周旋。他深知,一味地强硬可能会适得其反,因此他采取了“人性”讨债法。讨债人利用人际交往中的心理交流,通过与债务人建立某种信任、友谊和支持,造就一种融洽的气氛,从而达到讨债目的。
在一次谈判中,徐某发现孙某对他的妻子非常依赖。于是,徐某决定采取“走夫人路线”的策略。他多次与孙某的妻子沟通,向她说明债务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及时还款对家庭的重要性。最终,在孙某妻子的劝说下,孙某同意分期偿还部分欠款。
然而,孙某的还款并不稳定,经常出现拖延的情况。徐某意识到,仅靠“人性”讨债法是不够的,他还需要运用更有力的手段。于是,他采用了“函电”讨债法。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对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适用。
徐某向孙某发送了多封催款函,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期限等要求,并保留催款函的邮寄凭证。催款函具有一定的法律威慑力,可能促使债务人主动还款。
遇到的困难与解决方法
在追债过程中,徐某也遇到了不少困难。最棘手的是孙某突然失踪,手机关机,公司也人去楼空。徐某意识到,这可能是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他立即采取行动,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起草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债务人财产清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等,在诉前或诉讼立案时先行或同步财产查封。
法院根据徐某提供的线索,查封了孙某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这一举措有效地防止了孙某转移财产,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奠定了基础。
成功追回欠款
经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和谈判技巧的运用,徐某终于成功追回了全部欠款。孙某在意识到无法逃避法律责任后,主动联系徐某,表示愿意一次性结清剩余欠款。徐某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圆满解决。
实用追债建议
徐某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追债启示:
充分准备证据:在追债前,务必收集所有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借据、欠条、合同等。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抵赖或逃避的迹象,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如申请支付令或先予执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灵活运用谈判技巧:在法律手段之外,可以通过建立信任、利用人际关系等方式,与债务人进行有效沟通。
注意诉讼时效: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延长”;另辟蹊跷,实现权利请求。
防范债权转让风险:在受让债权时,要充分调查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要注意债权转让的通知程序,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追债受阻。
通过徐某的案例,我们看到,追债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债权人具备法律知识、谈判技巧和风险意识。只有在充分准备和灵活应对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债权的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