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担保费抵扣新政:第三方担保可抵扣进项税
企业贷款担保费抵扣新政:第三方担保可抵扣进项税
近期,许多企业在咨询贷款担保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最新政策,企业支付给第三方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意味着企业在处理贷款业务时,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务负担。
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是,第三方担保费不属于上述范围,因此符合条件时可进行抵扣。
实务操作指南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关注以下要点:
判断标准:关键在于费用性质及支付对象。直接与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担保费支付给银行等贷款方,属于直接支付给贷款方的相关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担保费支付给第三方公司(非贷款方),则被视为购买金融服务的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操作步骤:
- 确认担保费的支付对象是否为第三方担保公司
- 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核实发票信息与实际交易是否一致
- 在申报时将该进项税额计入可抵扣范围
注意事项:
- 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 保留好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 关注后续《实施条例》中对“在境内消费”的具体界定
案例分析
某企业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企业支付担保费20万元。担保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税额为1.2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给第三方担保公司的20万元担保费,可以将1.2万元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常见问题解答
关联方交易:如果担保方是企业的关联方,需要特别关注交易的公允性和税务合规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留存备查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无需再报送资产损失资料,但需要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风险提示
企业在利用贷款担保费抵扣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税务合规性:确保所有交易都符合税法规定,避免通过虚构交易来获取不当抵扣。
关联方交易:与关联方的担保交易需要特别谨慎,确保交易价格公允,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行为。
资料留存:虽然不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但企业需要妥善保管所有与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检查。
专业建议
由于税务政策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前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当地税务局,以确保合规处理。特别是涉及跨境交易和关联方交易时,更需要专业的税务筹划和合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