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古代官员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与社会规范
揭秘古代官员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与社会规范
在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在晚清时期,官员们更是普遍拥有多个妻妾。然而,这种制度并非简单的“一夫多妻”,而是有着严格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本文将通过一组反映晚清官员妻妾的老照片,探讨这种制度的演变及其背后的历史渊源。
中国古代自始至终都实行一夫一妻制,社会和法律只承认一个配偶,其余为妾。这种制度早在秦朝以前就已确立,媵妾制的盛行也印证了这一点。媵妾制是指贵族女子出嫁时,会将自己的侄女或妹妹一同嫁到婆家,这些陪嫁的女子被称为“媵”,地位远低于正妻。
秦朝灭亡后,媵制消亡,但纳妾制依然盛行。妾可以像一般物品那样进行买卖、赠送、交换和赏赐。为了维护这种制度,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如《唐律》明确规定纳妾合法,《明会典》则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可娶一妾。
以李鸿章为例,他的妻妾数量并不算多。原配夫人周氏于咸丰十一年病故,继室赵小莲是太湖望族赵昀之女,侧室莫氏,侍妾冬梅则以年轻漂亮著称,但未给李鸿章生育子女。
在男尊女卑的古代社会,为何不能实行真正的一夫多妻制?这主要源于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婚姻作为维护家族家长制度的重要功能,必须严格区分嫡庶之分。妻与妾的地位有严格限定,如唐朝法律规定“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
为了防止官员娶两个妻子,官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唐律疏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这意味着如果把小妾升为妻子,将受到至少一年半的流放之刑。
清朝官员的妻妾数量与其社会地位和财富密切相关。尽管一夫一妻制是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但多妾制作为补充,允许男子根据其社会地位和财富拥有多个妾室。然而,妻与妾的地位差距很大,妻的地位与丈夫平等,而妾则被视为低贱。
古代娶妻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从周公时期开始,娶妻要经过六个程序: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妻、亲迎。同时,休妻也有一定的程序,即“七出三不去”。“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则指有所取无所归、与共三年丧、贱娶贵不去。
这种一夫一妻多妾制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尽管法律上已废除纳妾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在权贵阶层中,这种现象仍然存在。通过这些老照片和历史资料,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背后的文化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