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元旦放烟花,这些法规你要知道!

创作时间:
2025-01-21 21:27:04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元旦放烟花,这些法规你要知道!

随着元旦的到来,许多人计划通过燃放烟花庆祝新年。然而,你知道吗?放烟花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情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规燃放烟花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违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最高可处以十五日拘留。此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也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所以,小伙伴们在欢庆佳节的同时,一定要记得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让我们一起度过一个既欢乐又安全的元旦吧!

0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燃放的区域有: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会受到怎样处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2

违规燃放烟花的案例警示

2024年以来,宜春市深入推进烟花爆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百日攻坚”、集中排查整治、经营领域专项治理和冬春专项整治等行动,以更严标准、更高要求、更实举措开展“打非治违”,让违法违规行为的“代价”越来越大、发生的“几率”越来越小,现将其中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1: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万载县某源花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3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源花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
1.作业人员在清理112#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卫生未采取水洗措施;清理52#烟花混药机卫生时违规操作,未进行水洗并敲击过滤网;
2.33#、34#内筒中转库滞留药量超量,定量100Kg,实存约200Kg。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万载县某昌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9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昌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
1.《万载县某昌花炮制造有限公司C、D级旋转类生产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经审查同意,已开工建设,处于正在建设中。大部分工房已建成,防雷防静电设施及监控已安装,1栋成品库还在建设中,部分运输通道还未硬化,机械设备还未安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万载县某安花炮制作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19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万载县某安花炮制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
1.在36#机械结鞭工房旁私自搭建工棚用于封装过塑。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4: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万载县某澄花炮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批发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27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澄花炮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
1.仓库存有40箱“顶峰相见”烟花(B级组合烟花,36发,内径45mm,单筒药量:17g,总药量:612g,专业燃放类),该企业没有B级烟花许可范围,属于超许可范围经营。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收缴并销毁了超许可范围经营的产品。

案例5: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某塘花爆厂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12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某塘花爆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隐患:
1.改变工房用途:57#、64#封装成箱工房改为封口后中转工房,存放了单个爆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03

各地具体燃放规定

新余市在2025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明确了禁止燃放的区域,并强调了违规燃放的法律后果。这条信息对于撰写关于元旦放烟花法规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上高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关于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内容详细介绍了禁燃禁放的区域和具体要求,并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信息权威且详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随着2025年元旦、新春佳节的日益临近,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也即将到来。然而,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产生大量颗粒物(PM2.5、PM10)、二氧化硫等污染物,造成严重空气污染,影响群众健康,也会带来火灾等安全隐患,还会带来噪声污染。为了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绿色、健康的节日氛围,特向广大市民朋友们倡议:

一、践行文明风尚,共守烟花禁令

请大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高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上高县城区东至G320国道-锦江大桥-G320-昌栗高速连接A线,北至G320北外环线,西至S223省道石镇线-石湖大桥-G320环城西路,南至G320国道的闭环范围,各乡镇场集镇和县委党校片区,黄金堆功能区和五里岭鞋业产业基地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等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禁燃禁放规定,树立文明榜样,并影响和带动周边群众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倡导绿色庆祝,守护蓝天白云

冬季全县气温低、大气扩散条件差,烟花爆竹集中燃放产生的大量污染物极易在本地累积、无法扩散,极易发生重度污染天气,影响市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出行安全,请大家通过挂灯笼、贴春联、观看文艺节目、播放喜庆音乐、摆放鲜花等健康环保方式庆祝,营造一个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改善上高环境空气质量,共同守护“上高蓝”。

三、携手共拒烟花,共创文明新风

保护环境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请大家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要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也要积极劝阻身边的燃放行为,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禁燃禁放区域内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情况,在全县形成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共同守护节日环境的安全和清洁。

市民朋友们,烟花易逝、污染难除,衷心希望大家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实际行动守护我们的蓝天白云,携手度过安全、环保、绿色的节日。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