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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案:信息披露违规的沉重代价

创作时间:
2025-01-22 02:57:47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康美药业案:信息披露违规的沉重代价

2019年,一起震惊全国的财务造假案浮出水面,主角正是昔日的医药“白马股”——康美药业。经证监会查明,2016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这一造假行为最终导致公司股价大跌、主业连续巨亏、诉讼缠身。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52037名投资者获赔约24.59亿元,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2月31日,案件执行完毕。2024年3月12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与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获立案审理,涉案金额26.07亿元。同时,ST康美向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追偿3.41亿元一案也已获受理立案。

这起案件作为新《证券法》实施后首例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仅展示了信息披露违规可能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禁入等,同时也反映了监管层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根据《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等。这些主体需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具体而言,发行人需全面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需对其行为可能影响公司运营和股价的信息进行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确保信息披露质量;中介机构如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等,负责协助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提供专业意见。

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根据《证券法》第85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如控股股东、董监高)除非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也将负连带责任。此外,根据《证券法》第197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康美药业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这些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59亿元,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让相关责任人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也向整个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信息披露违规必将受到严惩。

这一案例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它提醒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信息披露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维护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所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加强对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确保他们充分理解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展望未来,随着新《证券法》的深入实施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信息披露制度将在证券市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唯有恪守信息披露义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赢得投资者的信赖,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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